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子民
馬子晨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266號、111年度偵字第22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子民、馬子晨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2人於審判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蘇育興被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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