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峰(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11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編號9至11(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以111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年,再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各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兼衡受刑人所犯之罪為偽造有價證券罪(8罪)、侵占罪(3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暨斟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3月1日簽署「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時,表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51頁),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06.25103.08.30103.11.01偵查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22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22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判決日期112.06.07112.06.07112.06.0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14112.09.14112.09.14備註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4567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4.02.16104.02.28104.03.25104.06.15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22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22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22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22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06.07112.06.07112.06.07112.06.07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112.09.14112.09.14112.09.14112.09.14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891011偽造有價證券罪侵占罪侵占罪侵占罪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104.10.01107.12.25107.12.30前幾日109年2月底前某日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22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22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22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22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06.07112.06.07112.06.07112.06.07最高法院本院本院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0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112.09.14112.06.07112.06.07112.06.07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編號9至11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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