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顏麗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公告之更生事件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告之債權表項次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編號三之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數額,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表數額。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就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之債權部分,該行於98年9月底通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金額僅有新台幣(下同)1,835,000元,與債權表結算之日即99年4月28日僅相隔七個月,然債權表之債權數額卻為4,442,751元,且異議人之法拍不足額部分業於90年11月間分配完畢,相對人迄今卻未向異議人請求主張,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就已逾五年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因已罹於時效而不得再予請求;又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之債權部分,異議人於聲請前置協商前(98年11月)曾委由胞姐向該行電詢債權額,該行表示債權額為2,002,671元,然於債權表之債權額卻為4,533,653元,而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自有其一定之公信力,豈可任由債權人怠於主張、通報、擅改債權金額,故相對人等之債權實難令人信為真實,請求本院查明是否有巧立名目濫行加計利息、違約金情事,而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就異議人上揭異議事項,本院前於99年10月18日函詢相對人等予以說明並提出相關資料,而於相對人回覆之後本院即將相對人之回覆內容及資料函請異議人加以說明。經查,相對人土地銀行回覆於90年11月7日分配時,於沖償執行費、利息、違約金後,尚有未受償之債權本金2,422,977元及取得執行名義費用113元,此有本院89年度執字第39489號分配表在卷可稽,是於計算日後之利息、違約金等應以此為計算基礎,而相對人復於92年間自異議人處有9,882元入帳(分為670元及9212元),於97年2月25日執行異議人之有價證券得款2,430元,故共再執行得款12,312元,自90年10月16日自清償日止(即本件更生裁定開始更生前一日,99年4月28日)按年息8.29%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利息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相對人於抵充12,312元再以人工按上列方式計算,異議人尚欠有4,469,623元,而相對人在以對異議人最優惠之計算方式下,以電腦計算系統計算金額為4,442,751元,亦與本院將相同資料輸入電腦核算結果並無不同,是查無相對人有浮濫陳報債權之事,惟因異議人就利息及違約金另有主張民法第126條之五年消滅時效抗辯,故相對人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應改為自94年4月27起算。至相對人大眾銀行債權部分,經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已有註記:其內所載之債權總額係由各金融機構自行報送,且已轉期或呆帳之債權金額僅報送至轉逾期或呆帳日止,其實際債權金額仍回歸個別債權金融機構依契約、民法及實際還款情形自行認定,又相關債務餘額資料係由各該債權金融機構所曾報送之資料彙整統計而得,債務人如對目前實際債務餘額存有疑義者,敬請再洽債權金融機構確認,此為上開信用報告首頁所揭示(見本院更生聲請卷第12頁),況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前成立者均為更生債權(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1項)。是異議人聲請上開信用報告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時點有間,從而,上開信用報告所載之債權數額、異議人並據此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數額、法院裁定時援引債權人清冊所載之數額自與實際債權額有異。此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賦予債權人應陳報債權與利害關係人得對債權表異議之程序利益規定,而非僅憑上開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或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即可認定更生債權數額,另查相對人所提出之88年度執字第38241號債權憑證影本,其上記載相對人分以89年度執字第39489號、93年度執字第25360號、98年度司執字第59718號等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在案,則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消滅時效因而中斷,復依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因而重行起算,是就相對人大眾銀行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部分,並未罹於時效。是異議人之異議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