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473,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99,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