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俊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74號於民國104年3月10日之「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高俊傑被訴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以103年度易字第87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