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0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4年5月20日起至95年4月│94年5月20日起至95年4月│││2日止│2日止│├─────┼───────────┼───────────┤│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4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4年毒偵字第││度及案號│4178號│4178號│├─────┼───────────┼───────────┤│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5年訴字第6號│彰化地院95年訴字第6號││法院、案號│,95年4月28日│,95年4月28日││及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95年5月22日│95年5月22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