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金小字第1號
原 告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