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原告 林炅達 被告 李政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沈易
法官施吟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