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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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 莊清安
送達信箱:屏東縣○○市○○路○○○00000號信箱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