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 梁崇民 被告 周子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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