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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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024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崇彥 、 陳昱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聲明與事實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