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54號原告 陳孟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間因申請補助費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6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調查後認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無管轄權遂以10
8年度訴字第1518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確定。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彭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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