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陸許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陸許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陸許字第35號聲請人 孫慶國 上列聲請人孫慶國與相對人 羅貴間 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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