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4號反訴原告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柏榞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 律師
黃國瑋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