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張養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朱冠菱 律師被告 張慶德
張敬明 張寶財 張萬旺 張惠美 張武雄 張武順 張武生 吳法頤 吳甫適 吳玉伯 吳玉閣 張榮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9,78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59.57㎡×公告土地現值6,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1/12)=1,439,7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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