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