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明裕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0年8月24日按調解條件依約賠償告訴人 張德麗 ,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憑,此乃對被告量刑有利事項,是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黃三友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