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重訴字第156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2,644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7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2,280元,尚應補繳10,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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