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陳怡蓁 被告 謝耀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24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系爭房地之原告應有部分之交易價值為斷。查系爭房地鄰近房地110年5月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787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64,894元【計算式:75,787元/㎡×162.69㎡×原告應有部分1/2=6,164,8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