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2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扣繳稅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90號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春安 局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顏寶梅 間扣繳稅款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13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29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