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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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吳炅隆 代理人 吳皆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反訴原告,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4年8月4日開庭時有陳明:收驚是台灣人因驚嚇後的一種民俗治療等語,但筆錄遺漏記載,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認有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號於104年8月4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其聲請意旨,應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當事人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及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持有上開法庭錄音碟,應併予注意上開規定。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南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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