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0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有騏 (原名 高明華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已到期利息新臺幣77,685元部分,其計息期間為民國100年
2月3日至101年9月12日,以本金新臺幣128,918元,按年息20%計息,利息竟高達77,685元之譜,經本院裁定命到院補正,債權人亦未遵期補正,此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