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周少華 被告 何柏霖
郭勝仁 許展林傑文 葉正康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2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柏霖等因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以103年度附民字第73號受理在案,故原告再次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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