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玉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梁玉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8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4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4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3月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