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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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周少華 被告 郭勝仁
許展 銜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20號恐嚇取財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共同被告 何柏霖 、 林傑文 及 葉正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起訴,亦併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