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柏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柏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柏勛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5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2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3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分別為重傷害未遂罪、幫助洗錢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與上開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3罪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等情,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重傷害未遂幫助洗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1日109年3月30日109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072、1736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37、29178、33643、372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20號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23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3日110年5月25日111年1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28號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24日110年6月23日112年4月20日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54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3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93號編號1至2有期徒刑部分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45(本欄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9年7月1日109年7月1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37、29178、33643、3728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37、29178、33643、37281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2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23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11年11月8日111年11月8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12年4月20日112年4月20日(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9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93號(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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