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8號
原告 陳榮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濬 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