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 鄭民崇 訴訟代理人 周曉慧
參加人 莊榮兆 相對人 林澤權
謝錫寬 陳慶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民國(下同)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修正前為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聲請人於10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既在前揭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施行之後,本件即應適用修正後之該條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於103年5月30日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案件103年5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揭規定,應經在場陳述之代理人書面同意,且以聲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查相對人林澤權、謝錫寬、陳慶釮均具狀表示不同意交付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事件於103年5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意見書可憑。又聲請人就上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之要件,未見其為任何之釋明。是按上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自無從准許。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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