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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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黃浩浪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浩浪(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年8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黃浩浪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浩浪(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因有下列情事,堪認自民國98年8月10日起即已失蹤:(1)自61年5月23日遷入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後未再辦理任何戶籍登記,且該房屋已拆除。(2)在臺僅有配偶 陳糖 資料,惟配偶已於61年間死亡。(3)不具榮民身分且至98年8月10日已92歲,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通報為失蹤人口。(4)無國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料。無入出境紀錄。無使用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所轄之殯葬設施紀錄。(5)經查訪鄰長未曾見過黃浩浪。為此,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黃浩浪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函及所附戶籍登記簿、戶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局第四分局函及所附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函、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函等件為證(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106年民參字第47號偵查卷宗)。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98年8月10日失蹤時,為年滿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期間算至101年8月10日已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1年8月1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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