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757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賴奕閎 即 賴專金 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怡潔 即賴專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專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止,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