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愛燕亞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3877、41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壹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2月7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877號、第4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年度安保字第1174號扣押物品清單),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7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3877號、第418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229公克,驗餘淨重0.121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7月25日草療鑑字第106070033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68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附敘。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