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67號

原告 陳崇冽

上列原告與被告七分滿鏘鏘本舖等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