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2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204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告 李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204號(113年度營小調字第138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09時35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王俊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84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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