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