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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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98號聲請人 張明珠 相對人 張進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進坤裁定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進坤裁定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該通知已於民國103年9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日後就本事件仍可再行繳費另行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