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宇舜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宇舜業於民國103年9月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查。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