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葉純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660元,該裁定業於102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