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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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聲請人 周立琦 (原名 周淑芳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2│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3│參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伊100年10│││月起至102年9月間均擔任臨時工,今年開始每月收入│││約21,000元,是請說明其臨時工之工作內容為何?又於│││上開期間分別聘僱其擔任臨時工之雇主為何?(請依照│││時間順序,陳報僱主姓名、連絡電話、地址)│├──┼────────────────────────┤│4│承上,請說明聲請人今年擔任臨時工之月平均薪資較去│││年高之原因為何?│├──┼────────────────────────┤│5│請陳報其未成年子女生父近二年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葉○│││○目前每月提供子女扶養費之數額。│├──┼────────────────────────┤│6│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若不能領得該相關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為何?│├──┼────────────────────────┤│7│聲請人出據補習班繳費收據每月7,000元,作為其每月│││扶養未成年子女3,500元之證明,則其未成年子女平日│││之生活所需由何人支應?或聲請人另有未陳報之工作收│││入得以支應?請提出相關證據說明之。│├──┼────────────────────────┤│8│聲請人稱每月扶養母親支出扶養費1,000元云云,則其│││酌定每月扶養費為1,0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另請陳報│││與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之共同扶養義務人姓名、戶籍謄│││本。│├──┼────────────────────────┤│9│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0│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