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65號債權人 洪建宬 即建宬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三營造有限公司蔡鋐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請求連帶給付併請具狀更正之。
㈡聲請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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