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消債補字第162號聲請人 何國賓 即債務人代理人 何湘茹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三、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即105年12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有擔任來來甕仔雞快炒店之負責人,請陳報該商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⑤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七、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八、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應補正:││②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一、聲請人配偶羅●英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二、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