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9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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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1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9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3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明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明峯前於民國10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於105年5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參酌被告前所犯為酒駕之前科,再犯本案同罪質之犯行,是其對於刑罰感受力薄弱,而有特別惡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陳明峯前有2次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可查,已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之禁令,竟不知記取教訓,其於飲酒茫醉後仍騎乘輕型機車上路,漠視國家法令,罔顧參與道路交通公眾人車往來之生命、身體之安全,行為實有不當;又參酌被告供述受有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所載),暨考量其貪圖一時便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93毫克,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敘明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575號被告陳明峯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05年間,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於民國
105年5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自108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上8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號,飲用啤酒
後,竟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許,途經臺中市中區公園路與自由路交岔路口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發現其渾身酒味,遂於同日晚上10時55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3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
表、員警職務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5張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明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芹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