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九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五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甲○○,雖曾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詳本院卷十九頁)。然該通緝並非針對本件竊盜罪執行案而為,則受刑人自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