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130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13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稅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陳火倫 右當事人間因土地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台財訴字第○八九○○一二八一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新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或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不服財政部台財訴字第○八九○○一二八一五號再訴願決定,竟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石獅
法官鄭淑貞法官彭鳳至法官高啟燦法官黃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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