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13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己○○原告宙○○原告卯○○原告辰○原告子○原告甲○○原告丁○○原告丑○原告丙○○原告A○○原告亥○○原告戌○○原告寅○○原告巳○原告未○原告辛○原告申○○原告酉○○原告乙○○原告戊○○原告B○○原告壬○○○原告午○原告癸○○原告庚○○原告玄○○原告黃○○原告地○○原告宇○○原告天○○原告C○○原告D○○訴訟代理人 簡志修 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彭百顯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三六八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新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或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不服內政部台內訴字第八九○三六八四號再訴願決定,竟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石獅
法官鄭淑貞法官彭鳳至法官高啟燦法官黃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