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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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至12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12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且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固定有明文。惟上開條文所規範者,應僅限於單獨一罪減刑之情形,對於數罪減刑並定應執行後,是否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上開減刑條例漏未規定,自應適用刑法第41條之規定。復按,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新修正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
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前段)。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依新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不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亦即,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12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之後,自應適用前揭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各罪,經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既已逾6月,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聲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某日某時│95年11月13日某時│95年9月14日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30052號│95年度偵字第30052號│95年度偵字第30052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定├───┼─────────────┼─────────────┼─────────────┤│日│確定│96年6月26日│96年6月26日│96年6月26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28日某時│95年10月28日某時│95年10月14日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30052號│95年度偵字第30052號│95年度偵字第30052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定├───┼─────────────┼─────────────┼─────────────┤│日│確定│96年6月26日│96年6月26日│96年6月26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某日某時│95年10月至95年11月某日某時│95年10月底至95年11月5日某││││止│時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30052號│95年度偵字第30052號│95年度偵字第30052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定├───┼─────────────┼─────────────┼─────────────┤│日│確定│96年6月26日│96年6月26日│96年6月26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某日某時│95年11月4日某時│95年11月13日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30052號│95年度偵字第30052號│95年度偵字第30052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96年度訴字第435號││定├───┼─────────────┼─────────────┼─────────────┤│日│確定│96年6月26日│96年6月26日│96年6月26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