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370號
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訴訟代理人 呂偉琪
林淳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宏勛 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吳宏勛之最新
戶籍謄本,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
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列載被告吳宏勛,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
之資料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其當事人能力有無及住居所,
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