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369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被 告 DIANRETNOWINAHYU(印尼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印尼籍,在臺居留地址為「苗栗縣○○鄉○○
路○○○號」,有居留證及護照影本可稽,依前揭規定,以其
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
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