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澄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本院依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白澄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並有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於100年9月20日執行完畢後,猶犯下本案相同類型之罪,可見無心戒除毒癮,且未從歷次司法程序記取教訓,惟念及被告尚能坦然面對刑責、坦承犯行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邱瓊瑩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起訴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