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邱南雄 複代理人 黃煌文 債務人 周市郎 債務人周孟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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