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救字第11號聲請人 王心怡 代理人 黃子芸 律師相對人 王樂楓 相對人 黃清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影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戶籍謄本等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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